据了解,在大量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引发的诉讼中,肇事车辆虽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拒绝赔付,从而导致纠纷大量产生。交强险是否该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埋单?在审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瑕
依法赔付是法定义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大量受害人在事发后并不太明确应向谁索赔,保险公司一味将《条例》作为拒赔的“挡箭牌”,是没有吃透法律规定的表现,并据此对上述案件中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判决依法赔付。 法官认为,“交强险”具有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的性质,交通事故发生后,首要考虑的就是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能够得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精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保险公司免责的惟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除此外,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交强险”在投保、赔偿方面都具有强制性,在“交强险” 限额内予以赔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法定责任。《条例》第21条重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精神,且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条例》关系来看,前者为法律,后者为行政法规,两者都应当适用。但两者出现矛盾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使两者之间的矛盾消除。《 条例》第22 条规定旨在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而非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样一个责任划分问题,而非对第三人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不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赔偿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法律为保险公司设立了代位求偿权。 法官进一步解释,《条例》第2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规定。第23 条则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财产受害时的赔偿限额及承保车辆驾驶人无责任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类型。 探讨立法精神,从法律解释的整体性来看,第21、22、23 条对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何种情况下承担何种责任是规定明确的,它将受害人的损失分为人身、财产损失,此处人身损失应为受害人发生的医疗费、死亡,财产损失显然就是机动车本身损失。适用22 条时,应同时适用 23条,所以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仅指机动车本身损失,不应包括医疗费及死亡残疾赔偿金。 法官注意到,“交强险”承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中会例举部分省级法院的再审个案判例,因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案情不同,无法直接援引,法院裁判时仍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准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