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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期限(3)

时间:2012-03-09 12:01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一、扣留机动车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十二、1年(一年后)

  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5年。

  3、致人伤残、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0年。

  4、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十四、“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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