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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中车辆损失的鉴定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2-03-09 14:03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发生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
一、发生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

  一、发生伤残鉴定的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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