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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论一)

时间:2012-03-09 15:38来源: 作者: 点击:
交通事故律师总结多年来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和交通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
交通事故律师总结多年来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和交通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下面

  律师总结多年来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之间、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和交通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下面交通事律师就第一种情况暂作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下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进财产损失 的事件。同时该条第(二0项划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因此,交唱片儿事故有可能在机一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怀行人之间、机动车怀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该法第76条固然没有对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怀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划定,但因为在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的上风或者弱势群体,所以不需要作出特殊划定,应当比照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1、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

  (1)本方的损害事实,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损害事实都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由于受害人亲自受到伤害 ,间隔证据最近,而侵害人间隔证据较远。

  (2)被告的过错,假如原告不能证实被告没有过错,被告不承担责任。

  (3)被 告的过错与本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假如不能证实被告的过错与本方的损害 有因果关系,即视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假如 以为原知应当对本方的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

  (1)本方的损害事实。

  (2)原告的过错。

  (3)原告的过错与本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但假如双方的过错都无法确定的,那么,合用公平责任原则参考双方承担责任的能力,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作出裁判。假如能确定一方的过错,另一方的过错存在与否产能得到证实的,那么由确定过 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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