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 : 番禺市人民法院,案号: [97] 番法民初字 (144) 号 二审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98] 穗中法民终字 427 号 申诉人:王,又名王, 55 岁,住番禺市市桥镇沙头村塘边大街 2 巷 1 号,邮编: 511490 被申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番禺市支公司 地址:
由于发生事故在车辆报失后 90 分钟后发生,不足以证明车辆是被盗后发生,所以平安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年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