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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

时间:2012-03-09 15:04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每期《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将贴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教考场内)的公告栏,机动车可前往查询。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83115303,83115328。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OO七年五月十三日

  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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