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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3)

时间:2012-03-09 15:02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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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 推荐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 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如何认定的问题 【 阅读全文】 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起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

  三、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末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肇事人逃逸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7年至8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量刑中,应当以事故后果一人死亡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中的结果要素,在7年至8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体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事故责任,事故后果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同类交通肇事犯罪的治安形势以及量刑尺度确定。一筋骨情况下,事故后果相近,事故责任相当的,量刑起点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事故后果相同的案件,负事故责任大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责任相对较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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