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他人人身损害,受害方没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能免除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黄某,男。 被告浙江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10号。 原告黄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9025.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60元、误工费317.27元、护理费1227.48元、交通费260元、财产损失300元,以上共计12169.9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浙江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后,原告黄某返还被告王某1000元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黄某负担60元,被告王某负担104元。诉讼保全费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关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是否应该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据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免除限于交通事故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过错与否均不构成对受害方赔偿权利的抗辩。因此本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了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还规定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黄某的医疗费后可以向王某追偿。但是本案中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判决没有法律根据,原则上应该由王某直接赔付给黄某为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