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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人伤 法院判赔偿

时间:2012-03-09 14:47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布(化名)赔偿原告王明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共花去医疗费7486.69元。 2010年1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张布饮酒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布(化名)赔偿原告王明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共花去医疗费7486.69元。 2010年1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张布饮酒后驾驶三轮助力车从聂冯回家,行经西粮集团门口时将同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道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布(化名)赔偿原告王明、等共计人民币共花去医疗费7486.69元。

  案情

  2010年1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张布饮酒后驾驶三轮助力车从聂冯回家,行经西粮集团门口时将同方向行人王雪明撞倒,致王雪明受伤。经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雪明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雪明在泾阳县医院作门诊治疗后住院9天,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2、高血压病1级(中危)。因被告张布一直不承认事故系其所为,拒绝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布仍拒绝承认事故系其所为,但经审判人员说明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布酒后驾驶三轮助力车引发交通事故,致原告王学明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布负有全部责任,其应承担原告王学明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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