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在交通事故现场的适用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