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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时间:2012-02-28 13:06来源: 作者: 点击:
职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单位所在地5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1)供养1人的,每月发给单位所在地
职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单位所在地5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1)供养1人的,每月发给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供养2人的,每月发

职工因工的,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和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单位所在地5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1)供养1人的,每月发给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供养2人的,每月发给单位所在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3)供养3人的及3人以上的,每月单位发给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本人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定为1级至4级的,因病死亡时,按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5、计发工伤死亡待遇的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后次月起计发。

7、因工伤残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消失时,应在30日内通知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

参见:省人民政府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1997年2月20 日

执行日期: 1997年4月1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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