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1、 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鉴定事务; 2、 指定劳动鉴定医院并对劳动鉴定医院进行考核; 3、 聘任劳动鉴定专家并对劳动鉴定专家进行管理; 4、 领导和监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专家、劳动鉴定医院开展工作; 5、 指导用人
劳动鉴定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1、 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鉴定事务; 2、 指定劳动鉴定医院并对劳动鉴定医院进行考核; 3、 聘任劳动鉴定专家并对劳动鉴定专家进行管理; 4、 领导和监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专家、劳动鉴定医院开展工作; 5、 指导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残废档案。 6、 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工病、伤、残、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7、 总结交流劳动鉴定工作经验。 参见:关于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劳社[2001]5号) 发布日期: 2001年2月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2月9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