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从事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参见:《》(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