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是苍山某企业职工,2009年9月8日,乘坐本单位职工李某的摩托车外出办公事,在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多处骨折。2010年4月13日,季某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季某回单位上班后,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并支付10级伤残待遇,但该企业
季某是苍山某企业职工,2009年9月8日,乘坐本单位职工李某的摩托车外出办公事,在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多处骨折。2010年4月13日,季某被当地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季某回单位上班后,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并支付10级伤残待遇,但该企业以2010年1月已经为季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给季某相关伤残待遇。请问季某的医药费及伤残补偿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答: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季某受伤时间是2009年9月8日,参加工伤保险时间是2010年1月,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属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时期。依据《》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来自()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点击咨询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