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总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第66题规定,如子女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确也有能力供养前夫的子女时,就不再领取抚恤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他人
根据全总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第66题规定,如子女是因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确也有能力供养前夫的子女时,就不再领取抚恤费。 劳动和部第18号令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停止享受待遇。如职工的妻子再婚后,其丈夫愿意抚养前夫的子女,则工亡职工的子女不再继续领取抚恤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