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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

时间:2012-02-28 11:02来源: 作者: 点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被诊断、鉴定为,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职工发生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 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做出认定的时间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职工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在当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其间,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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