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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诊断职业病的非必然因果关系(2)

时间:2012-02-28 11:12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 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

  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这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周勤说,“48小时内算,那么48小时01分死亡怎么办?比较而言,试行办法中的‘工作紧张’明显更有弹性。”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判例明显对劳动者不利。深圳某公司工程师胡新宇因脑膜炎去世。病发前,25岁的他曾连续加班30多天。一时间有关“过劳死”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而有关部门就此工伤认定却成了媒体拷问的对象。

  周勤向本报记者提出疑问:“48小时”的相关规定,是由于“过劳死”的技术认定非常困难——什么样的机构能够鉴定?如何鉴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他说。

  对此,盐城教育界一人士同样认为,问题是在取证上。要证明“过劳”与死亡的关系,至少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加班时间的准确记录等)、产业医生制度(专门负责对过劳死是否工伤进行认定)等。他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主要是严格工时制度、加强体检并配备产业医生——包括心理医生。

  法律难以因此修改?

  工伤是一个工业社会中的常态,而处理好工伤的认定以及赔偿问题,事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但国内目前的工伤立法,在保护工人的权益方面的能力显得非常羸弱。

  据此,周勤认为:“制定时,中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部法律现在已明显滞后。”他说,在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我们的工伤认定及赔偿体系也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问题的关键是,此点在法律上目前还是难以修改的。”一位观察人士说,《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是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考虑的,如果认定的范围敞开,那么引发的系列问题是我们难以想象的。“我个人认为,赋予《工伤保险条例》一些额外的、有针对性的补充还是可行的。”该观察人士说。

  “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迫切的任务。”周勤认为,“但是,目前的立法重点在于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劳动法修订难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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