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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行业类别: 职工总数: 甲 方 (企业行政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乙
第十七条 本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附件: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的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的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决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也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