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学雷,男,现年55周岁,为威海市环翠区户口,2009年在威海的一家生产企业参保。到60周岁时,老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达到8年,还差7年才能达到15年。按原来的规定,到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只能把个人账户退给本人,社会保险关系就此终结,也就是说,老张不能
2.从职工方面说,应充分理解国家的照顾,通过个人努力实现满足15年缴费年限的条件。当本人达到60周岁时,企业如果允许继续在本企业工作,那么就由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如果无法继续在企业工作,那么就按其它方法处理。 如果老张具备完成15年缴费年限的条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那么,老张可以选择上述形式继续参保缴费。 如果老张不具备完成15年缴费年限的条件,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的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那么老张可以量力为自己定位一种保障方式。 《社会保险法》中的可以缴费至15年,和可以转入居民保险或新农保,直至支付个人账户积累额,都说明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这里有劳动年龄内的强制性,也有超出劳动年龄的照顾性,企业和职工都应该充分理解《社会保险法》的内涵,企业应尽力创造条件照顾职工,以满足职工缴满15年的条件;职工个人应充分理解法律中的“可以”,《社会保险法》中的“可以”,是国家对不足15年缴费年限人员的照顾,对企业不具有强制性,尤其是老张65周岁时“空补”的2年缴费年限,未给企业形成任何价值,企业也不存在任何责任与义务,应该由老张个人无条件负担。 延伸思考: 《社会保险法》也需要实践逐步完善,象老张这样提出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地显现出来,需要我们逐步消化,并通过部颁规章等方式予以明确,以减少疑问,方便基层经办,将《社会保险法》落到实处。 案例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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