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关于调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和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2-02-28 14:25来源: 作者: 点击:
穗劳服字〔1995〕第00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中央、部队、省驻穗单位: 根据穗府〔1994〕第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和穗劳服字〔1994〕第012号《
穗劳服字〔1995〕第00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中央、部队、省驻穗单位: 根据穗府〔1994〕第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和穗劳服字〔1994〕第012号《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补充

 

  穗劳服字〔1995〕第00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中央、部队、省驻穗单位:

  根据穗府〔1994〕第89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职工保险规定〉的通知》和穗劳服字〔1994〕第012号《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职工规定〉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对本市1995年度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新标准以(穗劳险字〔1995〕第003号《关于调整计算企业职工指数基数的通知》所定)的1994年度广州市职工月718元为基数乘以7‰,即每人每月缴纳5.02元。?

  二、失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新标准,以1994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18元为基数,乘以35%、40%、45%计发(为便于计算,决定以整数发给),即1—6年工龄的发给250元;7—10年工龄的发给285元;11年以上工龄的发给320元。

  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新标准和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的新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上述调整幅度自行调整。?

  广 州 市 劳 动 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