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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前 医疗费可先予执行

时间:2012-02-28 14:03来源: 作者: 点击:
李某系苍山县某公司的装卸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2010年10月29日,李某在平台车上装卸货物时,不慎从平台车上摔下,造成头部、手臂、腿部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派人将他送往医院。李某住院治疗45天,住院
李某系苍山县某公司的装卸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2010年10月29日,李某在平台车上装卸货物时,不慎从平台车上摔下,造成头部、手臂、腿部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派人将他送往医院。李某住院治疗4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支付,但是李某出院之后,

    李某系苍山县某公司的装卸工人,实行计件制。2010年10月29日,李某在平台车上装卸货物时,不慎从平台车上摔下,造成头部、手臂、腿部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派人将他送往医院。李某住院治疗4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支付,但是李某出院之后,公司没有支付其生活费。2011年8月,李某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2011年9月,李某需要做二次手术取出腿内的钢板,向公司提出支付相关伤残待遇,公司以“李某未作出结论”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不服,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先行支付其误工费及二次手术费2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李某已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只因未取出钢板而不能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所以公司不支付其二次手术费及生活费是错误的,至于李某的其他伤残待遇及误工费可以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再予以支付。在仲裁委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某二次手术费及受伤至今的生活费共计1.5万元。(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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