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保应由用人单位购买 谭小辉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大学毕业的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建筑公司作为接收单位在杨某的《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2005年2月22日,杨某突发病住院接受治疗。3月18日,又转至
这是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而引发的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案。这种新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少见的,但实际上当前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现象却并不少见。为什么存在这种现象呢?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许多人都认为只有缴纳了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若所在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生病住院的话,就只有自认倒霉了。所以,透过该案的处理,广大劳动者要深知自己所享有的这一权利,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学会依法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机会或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它由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块组成。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用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 本案所涉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因而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均负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亦即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病、负伤的医保待遇就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则就要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据上,享受医疗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用人单位均必须为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本案中的杨某作为建筑公司的员工,建筑公司就负有为杨某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致使杨某的医疗费用不能向社保部门报销其应当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这一后果完全是建筑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所以,法院和仲裁委都裁决由建筑公司赔偿杨某父母亲相应的医疗费是正确的。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