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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保新规实施后职工看病怎么报销(2)

时间:2012-02-28 14:03来源: 作者: 点击:
2012年1月1日起,新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行,与原政策相比,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有提高,随着新《细则》的实行,很多市民对具体的报销待遇等问题尤其关注。昨日(5日),市医保
2012年1月1日起,新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行,与原政策相比,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有提高,随着新《细则》的实行,很多市民对具体的报销待遇等问题尤其关注。昨日(5日),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细则》进行了全面解析,同时表示

    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

    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急诊抢救病种目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二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办法执行。

    白内障手术医疗费起付标准

    单眼白内障病种门诊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费的支付办法执行。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按照《细则》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在所就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关键词:一次住院

    “职工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本次住院的结算年度。

    职工就医用药报销比例

    职工采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肾透析5%);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5%;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有限价的,实行限价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转往外地住院治疗如何报销

    “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结算年度计算(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0万元。

    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

    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可以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人赔付9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保险人赔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0万元。

    职工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病种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使用卡(医疗保险IC卡)中的个人账户或现金结算;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记账的医疗费,由同级经办机构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职工诊治急诊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选

    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同一家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自然年度一定一年不变。因病情需转诊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就医,原则上以参保当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为主,因所住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要转往外地诊治的,按有关规定转诊。转往石家庄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京、津、沪三地三级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杨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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