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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退休打工族”维权提示(2)

时间:2012-02-27 17:16来源: 作者: 点击:
我国《劳动法》没有将退休人员再就业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任何人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便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再受《劳动法》的保护。 退休打工族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并不意味
我国《劳动法》没有将退休人员再就业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任何人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便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再受《劳动法》的保护。 退休打工族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益可以被随意侵犯。 案例一:徐女士退休后

  通常情形下,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退休人员打工受伤同样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四中的马先生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设置了前置程序,既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雇用)合同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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