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她连续3个月都没有完成工作定额,公司认为她不能胜任工作,把她调到了一个工作难度相对较低的岗位,工资也降低了。 鉴于她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公司遂在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
鲍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由于她连续3个月都没有完成工作定额,公司认为她不能胜任工作,把她调到了一个工作难度相对较低的岗位,工资也降低了。 鉴于她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公司遂在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时,鲍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的金,被拒。理由是她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已给过机会,她又未能把握住,完全是她自身的责任,与公司无关。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向鲍女士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规定,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鲍女士在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公司虽有权在额外支付她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但也必须向她支付经济补偿。(方园) 阅读延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