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点 □试用期满不能解约? □上班看股辞退无效? □办公地点不可改变? □ onclick ="javascript:tagshow(event, '%B5%F7%D5%F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 调整 岗位公司有错? □不再续约也要赔款? onclick ="javascript:tagshow(event, '%C0%C
这宗争议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部门没有支持企业。陈先生自动辞职,但公司仍要支付他经济补偿金。企业想不通,难道他们连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经营自主权都没有了? 权威分析:林景青表示,企业确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条款。陈先生属于被企业剥夺了原有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建议:对于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相应变更的事项,企业可以通过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作出合理规定,同时把这些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便可以有效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警示4 口头协议调岗位,公司吃亏 广州某电子企业近期因订单减少,决定将销售业务员吴先生的岗位调整为办公室内勤,并在级别上提拔半级,保证了他的收入基本不变。经过协商,吴先生口头表示接受,并到办公室上班。但上班一个多月后,外出跑惯了的吴先生认为岗位不适合他,要求调回原岗位,公司不同意。闹到劳动仲裁后,因口说无凭,劳动仲裁支持了劳动者。企业表示很难理解,认为员工出尔反尔,严重影响了企业用工计划。 权威分析:林景青表示,这家企业吃亏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没有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劳动合同的变动,双方一定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对协商一致的内容要形成书面变更协议。当然,如果双方对变更后的内容已实际履行,并在一年的时效内没有提出异议,反悔就不会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了。 仲裁建议:对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及时签订书面协议。 警示5 合同到期忘终止,双倍赔钱 某化妆品公司销售业务员方小姐,劳动合同于今年5月31日到期。但5月31日后,公司没有任何终止合同的表示,方小姐也正常上班并按期领到了6月份的工资。 7月,这家化妆品公司“惊觉”方小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又认为方小姐平时的表现不大合用,决定终止劳动合同。方小姐不服,因为原来的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公司没有任何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2%E2%BC%F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意见,这意味着要继续用她。她认为公司一是没有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她双倍工资;二是属违法解除,要求支付她双倍的赔偿金。结果,劳动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要求。这家化妆品公司认为很不合理,因为其真实意愿并不是要继续留用方小姐,只不过是一时疏忽没有发现合同到期,手续办迟了而已。 权威分析:林景青表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就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不能再有任何用工行为。如果劳动者继续工作,双方就存在事实,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由于化妆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并无过错。 仲裁建议:企业应有明确的用工计划,要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并加强管理,减少用工的随意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