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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2)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企业压力很大,同时有很多地方没有去参透.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呢.2008年最新劳动法的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基础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签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企业压力很大,同时有很多地方没有去参透.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呢.2008年最新劳动法的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基础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民事行为能力

  b、违约金

  违约金收取的情形:

  培训(22条第二款)(《条例》26条)

  (23条第二款)

  C、培训(22条第一款)(条例16条)

  D、保守秘密(22条)、竞业限制

  E、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 劳动合同的法定变更

  法定变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变更并非因当事人自愿或同意,而具有强制性。这些特殊情况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变更劳动合同。一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社会紧急事件等,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如地震、战争、台风、暴雪等不可抗力或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这些情况出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二是由于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导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与之相悖而必须修改,如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时间的变化规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应的内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执行。另外,法定变更还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后,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因此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使劳动者适应工作要求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3、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重大经营方式调整等企业内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二) 协商变更

  协商变更程序及应注意问题:

  a.提出变更理由申请;b.对方应及时回复;c.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d.变更后书面合同各执一份保存。

  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不准变更。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一致解除(36条)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的情形(37、38条)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情形(39、40、41条)

  医疗期规定: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医疗期工资:6个月以内,发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10年,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的50%,10—20年为60%,20-30年为70%,30年以上为80%。

  • 6个月以上,改发疾病救济费:40%、50%、60%、70%

  • 物价补贴照发,病假工资与物价补贴之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疾病救济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不得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

  (四)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42条)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程序(提前一个月或随时通知、43条、50条)

  (1)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条例》24条);(2)出具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挡案和社保转移手续;(3)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须在办结工作移交手续时支付;(4)保存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2年;(5)保密义务,档案和证明书不出现不利劳动者再求职的材料和文字,保守劳动者相关秘密;(6)确保送达证明文书,出现无法直接送达情形,应采取亲属代收、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2.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46条、《条例》12、22条)

  3.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47条、97条第三款、《条例》27条,法律责任:85条第四项)

  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48条、《条例》25条)

  四、终止与续订劳动合同

  1.终止的条件(44条、《条例》13条、21条)、延缓终止条件(45条)

  2.程序

  3.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及标准(47条、《条例》)

  • 现国有企业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2001年10月13日前的工作年限,仍应按标准工资(现工资70%)支付生活补助费。

  • 现中外合资企业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2001年9月3日前的工作年限,仍应按现工资支付生活补助费。

  • 案例、小王于2000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外资企业),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6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 问题一:2008年5月31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对于外资企业2001年9月3日之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需支付,2001年9月4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按照当时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1年9月3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至5月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基数按5月之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 问题二:如果2008年4月30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 答:分段计算。2007年12月31日之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故为8个月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至4月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基数按4月30日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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