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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的待遇

时间:2012-02-28 18:08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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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止的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2、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因病被鉴定为5-10级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劳部发[1996]354号)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1997年2月5日 劳办发[1997118号]

第22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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