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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长短有说法

时间:2012-02-28 17:48来源: 作者: 点击:
>试用期长短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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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短应如何掌握?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予办理。

  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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