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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4)

时间:2012-02-27 14:43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发〔2007〕12号) 一、一般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发〔2007〕12号)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

  第三十条 司法解释需要修改、废止的,参照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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