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发〔2007〕12号)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
第三十条 司法解释需要修改、废止的,参照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已被浏览 644 次) 上篇文章: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篇文章: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