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属于取缔性规定。故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一致,但该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进一步规定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可就该裁定上诉。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此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规定,但也有所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事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督促程序终结后,劳动者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的,因事先已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并已作出调解书,督促程序终结后,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朱政侯毅律师解析】此条司法解释对终局裁决制度之后的仲裁与执行的衔接问题加以理顺。当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执行终局裁决而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后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执行法院也应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在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以同样理由抗辩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