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年老、暂时失去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一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实行行业统筹的项目,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