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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职工确认 竞业禁止无效力

时间:2012-02-27 18:00来源: 作者: 点击:
A公司制发了《员工手册》,该《手册》中对离退职制度的规定为:员工不论以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关的工作。朱某在A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
A公司制发了《员工手册》,该《手册》中对离退职制度的规定为:员工不论以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关的工作。朱某在A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单

  A公司制发了《》,该《手册》中对离退职制度的规定为:员工不论以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关的工作。朱某在A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员工手册》以及各项。

  后来,朱某离职到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朱某辞职后到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工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请问,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约定?

  法律人士认为,竞业禁止约定只有同时符合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方面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员工手册》或者企业规章中虽有竞业禁止的规定,但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规定中的禁止义务的,不能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同时,对竞业禁止的合理审查,主要应围绕对象合理、补偿合理、限制时间合理三个方面进行。

  另外,A公司未明确约定给予朱某竞业禁止的。故A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王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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