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在上诉人书写了借条标题、借条正文及“借款人”三个字之后,被上诉人在借条上亲笔签名并签署时间。这一点,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说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于借条形成的这个真实过程毫无异议,该借条反映了一个真实的借贷关系。该借条要件齐备、结构合理、布局正常、符合现实生活中借条的常规书写习惯,真实有效,依法应认定其作为一种债权凭证的证据效力。上诉人要想逃避偿还借款的义务,要么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要么证明上诉人已经自愿免除了其还款的义务,遑论其他! 二、关于被上诉人种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在刚才的庭审调查过程中已经作为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新证据向法庭提交。即使被上诉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心服口不服,鉴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及时申请重新鉴定,依法也只能推定被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3、最能反映被上诉人缺乏起码诚信的是,被上诉人为了博取二审法官的同情,说离婚时上诉人将其扫地出门、净身出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协议书附在卷宗中,上面明确载明了上诉人、被上诉人两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代理人不予赘述,请合议庭明查。 4、被上诉人为博取同情,还口口声声说自己不懂法,故而没有依法及时申请文书鉴定,并后悔没有做测谎实验,好像吃了不懂法的亏一样,好像只要申请了文书鉴定、做了测谎实验会对其有帮助一样,被上诉人却忘记了一审判决书已经载明,一审时被上诉人已经聘请了专业的法律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们只能这样认为,被上诉人的种种托词,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企图耗费时间、拖延时日。即使被上诉人因故失去了在法定的时限内申请司法鉴定的机会,在其已经聘请专业人士做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予以同情、姑息,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1、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明确,足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案件回放: 高某某(男)与邱某某(女)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邱某某因经商困难向高某某借贷三万元,欠条由高某某书写,邱某某亲笔签名并书写借款日期予以确认。后经多次催要,邱某某拒不偿还借款,无奈高某某找他人代理此借贷纠纷一案,将邱某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败诉后高某某找到本人代理其上诉,二审依法改判,支持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