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由于婚礼过程中的场景、神态等具有不可逆转和不可再现性,录像资料对婚礼的当事人来说具有特殊意义。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婚庆服务合同,依法应予保护。 案情 2011年底,张某与李某打算结婚,于是来到章某的婚纱摄影店要求制作婚礼录像,约定由章某为张某与李某二人提供婚礼摄像(含光盘制作)。之后,张某二人向章某支付了服务费870元。2012年1月3日张某二人按婚期举行了婚礼,章某于婚礼的当日向原告提供了摄像服务,但至今录像光盘未向张某交付,致使二原告的结婚场景无法再现,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据此,张某夫妻要求章某退回服务费87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评析 举办婚礼并对婚礼过程全程录像,以及制作婚庆录像资料留作永久纪念是当今举行婚礼的惯常做法,由于婚礼过程中的场景、神态等具有不可逆转和不可再现性,录像资料对婚礼的当事人来说具有特殊意义。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婚庆服务合同,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章某作为提供婚礼摄像服务的一方,不能提供婚礼录像给张某夫妻,给张某造成一定程度精神损害,侵害了张某夫妇的人格权益,张某夫妇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故章某应当退回服务费并给予张某夫妻适当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