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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

时间:2012-11-22 09:12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作者:admin 点击:
核心提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针对实践中一些

  核心提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针对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正,对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今,新法正式施行已逾半年,究竟运行得如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志远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半年磨合期的实践证明,全国检察机关总体执行情况良好,执法理念进一步更新,受理赔偿案件数量增加,决定赔偿率大幅上升,赔偿程序更加畅通,时间大大缩短,经费保障更加有力。

  赔偿范围扩展效果明显

  2011年3月11日,湖南青年刘云超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42375元国家赔偿金。刘云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南海区检察院对其做出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让刘云超感到意外的是,他2010年12月24日向南海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3个月不到,国家赔偿金就发放到他的手上。

  发生在刘云超身上的变化正是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国家赔偿制度变化的缩影。

  旧法中“赔偿义务机关经确认应当赔偿的应予赔偿”的规定,使得确认程序成为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而又难以跨过的一道“门槛”。新法力克此弊,取消确认程序,让赔偿请求直面赔偿决定,建立起请求——受理——决定——复议的“绿色通道”。

  “广东省的实践证明,新法施行以来,这一‘绿色通道’效用明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半年来,深圳市辖6区共受理赔偿申请14宗,只有一宗因为不属于赔偿范围而没有赔偿。

  旧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范围过窄。新法改主观评价为客观认定,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又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国家均应给予赔偿。

  沈丙友说,赔偿从“违法归责”到以“结果归责”为主的转变,剔除了违法性的评价,赔偿要件减少、应予赔偿的情形增多,赔偿范围扩展效果明显。

  新法施行半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60件,立案57件,做出赔偿决定54件,在受理案件数只上升37%的情况下,立案数上升90%,决定赔偿数上升134%。

  “从全国检察机关来看,新法实施的当月,赔偿案件数上升很快。”刘志远说,随着大量积案的化解,今年1月至5月,尽管受理数量同比也在上升,但没有开始那么明显了。

  赔偿金最快第二天拿到

  能不能真正拿到赔偿金,是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拔。如果不核拔、不能及时核拔,赔偿义务机关就会出现扣发干警工资、对外借款等情况。有些赔偿义务机关为了“不动自己的奶酪”,就对案件拖延不办或找理由拒赔。

  新法改由财政部门支付,消除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理顺支付程序,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国家赔偿金支付办法。

  “由于经费保障到位,赔偿金的支付顺畅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冯新惠表示,北京检察机关在执行今年办结的5件刑事赔偿案件中,均能在1个月内将赔偿金交付赔偿请求人。

  沈丙友也表示,广东省半年来尚未发现赔偿案件执行不能的问题。广东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先行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然后报同级财政核销,广东省院、深圳市院等采用这一方式;二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直接将赔偿金划至申请人的账户,深圳的6个基层院和部分市区院采用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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