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交易涉及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合同法“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委托合同中,投资损失应该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是若受托人在资产管理中存在过错,对于委托资金的损失,应根据委托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确定其责任。另外,《通知》中关于“委托人必须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或者参考。 2.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和计算 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就是国债被冻结之日的市值。如果原告不是按2006年1月6日国债被冻结之日的市值来要求赔偿,而是按照国债两年间市值的最高点来要求赔偿,原告此时的损失即为可得利益损失,此种计算方法不可取。当然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场合,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应从其约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樊 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