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版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的新特点 邓明友律师 为了应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正确的指导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实际并与国际接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于2007年11月1日颁发,2008年5月1日试行的标准建设工程通用合同条款,主要用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铁路施工合同也应适用该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共24条121款,既不同于国内的示范文本,也不同于国际通用的菲迪克合同文本,而是一种适用于当前面对金融海啸,政府加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拉动内需的全新的合同文本。该新的通用条款与原来的通用条款相比,对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提出了以下新的要求: 一,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程师的监理人制度以及监理人的权力扩大化设定; 二,增加与菲迪克合同条件相同的签证和索赔条款可要求索赔利润的新规定; 三,增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新制度; 四, 增设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届满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五,改变原示范文本的索赔规定,承发包双方均实行默示推定为放弃权力; 六,增加与菲迪克合同条件接轨的当事人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前置争议评审制度,确定由争议评审员在过程中随机解决争议。该争议评审提出的一个与国际接轨的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这给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担任争议评审员的条件,要求由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或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可以申请成为评审员; (二),按新规定,如已约定采取争议评审的,当事人未经争议评审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执行此规定客观上需要企业大量法务人员完成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三),按规定,当事人不服评审意见14天内即应把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企业的法律事务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时作好相应准备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