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犯罪的种类及其罪名(2)

时间:2012-02-22 14:33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


一九九四年七月至十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贷款,可得到“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先后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为其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一九九七年七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广西桂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许诺,如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可得到“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指示有关部门直接干预工程招标工作,更改中标结果,安排该工程局承接有关工程,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一九九四年初至一九九八年初,成克杰还分别接受合浦县原副县长甘维仁(另案处理)、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先后晋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推荐并批准同意李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成克杰单独或与李平接受贿赂合计人民币二十八点八万元、美元三千元。
综上所述,成克杰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四千一百零九万余元。全部受贿所得除由李平支付给帮助其转款、提款的香港商人张静海(另案处理)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万元外,其余都按成、李的事先约定,由李平存入境外银行。
这个案子本来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一审判决判处成克杰死刑,成克杰提出上诉。
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