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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金融犯罪(2)

时间:2012-02-22 14:33来源: 作者: 点击:
所谓金融犯罪,可以理解为《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中的金融刑法规范所禁止的或与这些被禁止行为相类似的,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作为破坏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金
所谓金融犯罪,可以理解为《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中的金融刑法规范所禁止的或与这些被禁止行为相类似的,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作为破坏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金融犯罪已日益成为危害剧烈的社会犯罪现象。据此,笔



    ㈢ 在立法上,金融诈骗犯罪的成立普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要求直接故意才构成犯罪,而在金融业中,道德冒险的大量存在,使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不仅受到各类欺诈行为的威胁,还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有些人以欺骗的方法获取集资款、银行贷款等,用于无效投入,甚至是部分投入经营,部分用于挥霍。损失发生后,又以"正在运作之中","盈利预期"等理由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果一方面给金融资产带来巨大危害,一方面无法依照现行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对那些既难于证实其非法占有目的,但又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的道德冒险行为,在我们的立法上存在一个真空地带。

    三、从立法角度,建议完善新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某些规定

    ⒈ 新刑法中,凡涉及金融犯罪的条款,无一例外地涉及到"犯罪数额"或"犯罪情节"的处罚原则规定。如新刑法第171条,犯罪人出售、购买了多少元伪造的货币才算是"数额较大"呢?新刑法对此的规定却呈模糊性,不便于司法操作,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程度。

    ⒉ 存在难以认定的问题。比如,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款纠纷。一般而言,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非法占有"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不将其予以外化,就会导致司法操作困难,各地执行不均衡的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应作出司法解释。

    ⒊ 在刑罚体系上,应当完善资格刑对金融犯罪人的适用。新刑法所规定的资格刑,主要指剥夺政治权利,比较单一。为了有效遏止金融犯罪,在刑事立法中,应当完善我国的资格刑,这是由资格刑的独特功能和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对某些犯罪人依法剥夺或限制其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一方面可以巩固对犯罪人的改造成果,防止其再次犯罪,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可以对其他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人员,法人起到一定警戒作用,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这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无法取代的。将"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列入资格刑的种类之中,其中包括从事金融业务的权利,使之对金融犯罪也能适用。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能有针对性地从多方面对金融犯罪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我相信,这类特殊犯罪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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