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额犯 所谓数额犯,就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这里仅归纳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同时,注意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31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见321条第2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47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 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见358条,组织行为本身是~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独罪,而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认为被组织卖淫罪所包容)。 (四)亲告罪 所谓亲告罪是指被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的刑事犯罪,即告诉才处罚的犯罪。这类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根据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远远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 1.侮辱罪(见246条,但当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见246条,但当诽谤行为严熏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见257条,但当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见260条,当当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见第270条)。 此外,还应注意刑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表明亲告罪并非是绝对亲自告诉才处理)。 (五)刑法典中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 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人及其所指向对象互为相对人,彼此依存,缺一不可。这种对合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双方行为人均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简称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和只有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简称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在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中,又可分为彼此同罪和彼此异罪的两种情形。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1、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相对人)均构成同一犯罪,理论上一般也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属于对合犯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 (2)串通投标罪(223条); (3)重婚罪(258条,注意相婚者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在于其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第l款); (5)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281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条); (7)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条)。 2、彼此异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虽然均构成犯罪,但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各自独立定罪量刑(也属于对合犯的类型)。主要有: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J63条与第764条); (2)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 职被骗罪(224条、167条和406条): (3)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17l条);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条); (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0条与24l条); (6)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312条,注意形成对合犯的前提是销售者所销售的并非自己或其参与共犯的赃物); (7)受贿罪与行贿罪(385条与389条): (8)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387条与391条): (9)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脱逃罪(400条与316条); (10)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犯罪(411条与151.153条): (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14条与140---148条): (1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415条与322条); 3、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所谓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中只有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则不构成犯罪,这种对合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加害与被害关系,因为另一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刑法为缩小打击面而未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主要有: (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与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2)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283条)与非法购买间谍器材的行为: (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条)与购买、受赠珍贵文物的行为; (4)倒卖文物罪(326条)与购买文物行为; (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条)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的行为; (6)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 (7)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与购买伪造高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前者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刑法第280第2款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而后者不构成犯罪); (8)贩卖毒品罪(347条)与购买毒品的行为(注意,如果购买毒品的目的不能证明是为了贩卖、且数量未达到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的,则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