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法定罪名 > 渎职罪 >

以个人财产弥补了渎职的损失,是否还应受到刑罚?

时间:2012-03-28 17:25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1997年12月至1998年9月,某区财税分局科长李某违反该市财税局支农周转金发放审批权限规定,未报经局领导同意,擅自决定将该局支农周转金共计80万元,出借给不符合出借对象条件的某私营企业。1999年5月借款到期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渎职罪的五大特征

    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反映渎职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究竟难在何处?经深入调查...

  • 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

  • 渎职罪的量刑标准

    渎职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