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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主体的界定

时间:2012-11-25 02:2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首先,从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设定权限,可以看出该犯罪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主要是政府中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县级以 上土

  首先,从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设定权限,可以看出该犯罪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主要是政府中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县级以 上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建设用地的领导;三是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建设用地的经办人员。包括业务处(科)长、办事人。

  其次,根据规定的程序,批准用地应先由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处(科)室的督促检可经办人审查,处(科)长审核签字,再报分管副局长签字后报局长签字。最后送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第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案件,究竟应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如果从该罪条款字面上理解,应追究有批准权的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上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因为,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才能代表同级政府行使批准 权。这样,该罪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就没有约束力。这在情理上和法理上显然都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

  第四,为了准确认该罪的犯罪主体,严肃法律,分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具体来说:1、如果是徇私舞弊将基本农田改为非基本农 田,耕地改为非耕地报批,骗取政府领导批准的,则应追究具体办理建设用地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是政府领导或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徇私舞弊,授意经办人员改变土 地用途报批而批准的,则应追究政府领导或土地管理部门领导的刑事责任。2、如果是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用地的,应追究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土地管 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政府主管领导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因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是直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中,他们一般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要主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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