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案赌资达1.2亿元的网络赌球案,1月13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记者注意到,这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督办的赌博大案,其主犯可能最多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因为,依据我国《刑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赌 博犯罪的最长刑期是3年。此前,2005年9月,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的京城“网络赌球第一案”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庄家顾联宝有 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 这一赌球案的主办———石景山检察院的检察官李凯告诉记者,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量刑规定,是在出 现网络赌博之前出台的。以前在国内的赌博中,赌金根本不可能达到上亿元,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网络赌球为代表的网络赌博作为一种新型赌博方式大量出现。 因此,他认为,由于网络赌博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危害越来越大,而用现行法律规定对其处罚明显偏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不利于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他建议 我国立法机关修订《刑法》或出台有关的,对现有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网络赌球害人害己 “我现在已经意识到赌球的危害性,不仅危害了社会和我的家庭,我自己也深受其害,我非常后悔。”这一案件的主犯、34岁的被告人王欣在法庭上说。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王欣表示没有意见并主动认罪。此前他曾经担任饭店经理,收入不菲,如今却因陷入赌博难以自拔,不但丢了工作,没了收入,还面临着牢狱之灾。 作为台湾“宝盈”赌博网站在北京的代理之一,王欣通过组织赌球赚钱的方式就是“退水”和“杀成”。“退水”就和劳务费一样,他拉来的客户参赌后,再向上家结算时提成1%。“杀成”指王欣在代理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输赢结果,其余的由上家负责。 2004年12月19日,北京警方在王欣家中将其抓获。 “虽然我涉案上亿元,实际上自己没赚到什么钱。因为一些客户欠赌债结不了账,就少了些利润,再加上我自己也参赌,把赚的钱也输进去了。”王欣说。 但是,他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损害是很明显的。参与王欣组织的网络赌球的郭某在证言中说,他曾在王欣给的赌博账号里投注6万元,结果全部输光。另一个在王欣旗下参与网络赌球的赌客在证言中说,他投了100多万元,到王欣出事时已经输了七八十万元。 网络赌球按赌博罪论处 出庭支持的主 办检察官李凯在法庭上指出,我国《刑法》第303条有关赌博罪的界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 在主观上具有通过实施赌博活动营利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的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 《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在本案中,王欣之所以由一名普通赌客一步步变成了一名三级代理,而后又上升为二级代理,其背 后的惟一推动力就是对利益的追求,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通过向他人提供三级代理账号和投注号而从中牟利,因此通过王欣的客观行为,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在主观 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其在客观上实施的为台湾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解释》的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其所控制下的三级代理和赌客的投注额达到了1亿余元之巨,已经严重侵害到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因此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欣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刑 法》第303条有关赌博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