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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盗掘具有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死后,经过几十万年的长期钙化、硅化、碳化或者其他矿化的填充和交替等石化作用,形成的具有其原来硬体部分的形状、结构、印模等的化石。这类化石极具科学研究价值,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进化的见证,是今天全人类极其有限的宝贵财富。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所有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具体表现为: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2、越过批准的范围,事后不补报批准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是明知的情形下故意行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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