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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

时间:2012-11-22 09:23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
但如果当事人当初扫描的目的仅仅是出于好奇,并在此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也不再继续下去,即:在仅仅登陆系统后,没有进一步地对系统构架或系统文件进行窥探、浏览,没有翻阅系统的任何文件,更重要的

  但如果当事人当初扫描的目的仅仅是出于好奇,并在此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也不再继续下去,即:在仅仅登陆系统后,没有进一步地对系统构架或系统文件进行窥探、浏览,没有翻阅系统的任何文件,更重要的是没有对系统的完整性构成威胁,我们说这个人的情节是显著轻微的,是不应构成犯罪的;或者在量刑时应该得到减轻、从轻处罚。

  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完善

  我国1997年新刑法典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计算机犯罪的罪名设置,是我国刑法典的一个大的发展,是我国重视科技和科技发展的一个表现。但由于计算机科学的高速发展,摩尔定律的不断证实,使我们对计算机罪名的设置与完善增加了困难,即使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也要求我们法律工作者有相当的计算机知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者认为还有以下两个方面亟待完善:

  1、入侵者犯罪心理的法定化

  我们知道,很多黑客,或者被我们成为好黑客的“红客”,他们具有很高的计算机系统入侵水平,这些人的“侵入”行为是故意的,但“侵入”意图是善良的,或者说是想让您的系统更为完善。换言之,很多大的系统就是因为有了这些“红客”的合理性建议才能稳定与严密。特别是本罪中列举的这些涉及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如果没有了这些好心的“红客”的协助,那么这些系统被“黑客”的非法入侵也是迟早的事情。

  所以,我们应该把本罪的犯罪心理以法定化。纯粹的善意进入系统,不应构成此罪。本罪中的“故意”应该是“故意威胁系统”,而不是简单的“故意侵入”。

  2、“国家事务”的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中,“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两类的计算机系统较容易判断和识别。但何谓“国家事务”呢?是专指“国家秘密”的系统,还是只要涉及“政府事务”的系统就算是“国家事务”呢?

  前段时间,论者听说我们公安内部网的一个网站的WEB服务器被人非法侵入。该服务器存储着对“非公安人员”来说可能是保密的,对“公安人员”来说是公开的内容,当然,最重要的是该服务器承担着保证网站运行的责任。如果这个入侵者是一名“公安人员”,那么他是否就构成了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这个网站的服务器系统是否是“国家事务”系统呢?所以对“国家事务”的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六、如何有效控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发生

  应该说,无论“侵入”行为是损害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还是最终导致系统中机密文件的泄密,其后果都远远大于单纯的“入侵”行为。

  对目的单一的准备破坏这些涉及重要系统的完整性与保密性的人,我们只有采取震慑的方法,加大打击力度,以对其产生威慑。但不可否认,还有相当一部分或一大部分人的侵入心理是“好奇”或“自我挑战”,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侵入”的严重后果,其实,这部分人只要靠我们不断的法制宣传教育及社会教育是就可以引导过来的。

  当然,打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系统安全。只有提高系统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完善系统安全,才是保证我们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受侵入的最根本方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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