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应单定盗窃一罪。第一,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称自己是房屋产权人,在不为房屋所有人所知的情况下,秘密占有本为吴江农行所有的旧厂房,并取得他人任务出售财 赃物,以实现其盗窃的最终目的得到销赃后的现金。刘某的一系列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由于本案盗窃直接客体的特殊性,对房屋只能先拆除,后出售建材。因此,本案严格地说被窃的是房屋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其价值的认定也应以建筑材料的估价,即39000元价值来计算。本案中,刘某仅将拆除后一的部 分材料出售掉,大部分被拆除的房屋材料未来得及出售,但房屋所有人已实际丧失了房屋或者说失去了厂房的整体价值,造成了真正所有人实际的财产损失,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拆除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化整为零以便顺利销赃和转移,是最终实现其目的的预备行为。因此,刘某的行为属吸收犯的范畴,故意毁坏财物的预 备行为被盗窃行为所吸收,应作一情节依法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第三,由于盗窃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条件,本案中应以总拆除面积480平方米和拆除后的建材估价为依据计算实际盗窃的价值。对拆除后未来得及从厂址出售和转移的建筑材料,刘某仍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完全脱离失主控制,被告人未能完全实际占有,应按盗窃未遂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盗窃数额,按拆除480平方米总损失39000元计算,其拆除的90平方米房屋价值 7300余元,已为其实际占有,对其应以此数额定罪量刑。他的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毁损,应依法从重处罚 共3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