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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及有关问题

时间:2012-12-14 10: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这种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此罪,是十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这种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此罪,是十分必要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结婚”、“收养”等。根据刑法第241条,对此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除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罚外,还应根据其所犯其他各罪,实行数罪并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后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收买后,如果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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