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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配药酒喝死人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12-11-30 10:03来源:法律快车刑法 作者:admin 点击:
杨某知道李会配制养生酒后,即要求李配制,并承诺视销售情况给予好处,向李预付了人民币3000元。 去年9月26日,李某回杭州后,按其从书上获得的配方采购了药物

  杨某知道李会配制养生酒后,即要求李配制,并承诺视销售情况给予好处,向李预付了人民币3000元。

  去年9月26日,李某回杭州后,按其从书上获得的配方采购了药物、酒等材料(但依照配方按酒与药材比例相应扩大),调配了包括“仙桂酒”(即梅桂药酒)在内的功效不同的养生酒7瓶(其中“仙桂酒”中,配有生草乌,含乌头碱,系有毒物,功能是去风湿),送至酒店。酒店在酒瓶上贴了李某提供的酒名、功能说明后予以销售。

  去年10月30日中午,被害人万某等人在大酒店吃中饭。席间,万某在饮用“仙桂酒”100克后即感身体不适,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万某符合乌头碱中毒而死亡。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仙桂酒”中检出乌头碱成分。

  案发后,李某及杨某共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8万元。此外,法院还查明,李某未将配方要求的“仙桂酒”限用量,一次一般在10克以内告知杨某。

  法院认为:李某系药酒的配制者即生产者,应当知道药酒的成分,即明知药酒中含有毒物,但因其盲目按比例扩大后配制药酒及未严格执行配方限用量,造成被害人过量服用以致发生死亡后果,其主观方面当属过失。同时,该药酒是给酒店予以销售的,是给不特定的顾客饮用,威胁到不特定的顾客的生命健康,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李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且李在案发后已与杨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已表示谅解,法院因此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之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6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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