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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纳入渎职类罪

时间:2012-12-14 10:4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刑法在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基础上,又在第四款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认为,该

   刑法在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基础上,又在第四款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认为,该罪应纳入渎职类罪。

   首先,刑法分则第九章作为规定利用职权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犯罪的一个专章,共收录了利用职权犯罪的33个罪名:如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 犯罪行为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是典型的渎职类犯罪,应列入第九章为宜。

  其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罪状虽与之类似,但该 两法条都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是从重条款,不同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既限定主体又单列罪名并明确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述方 式,也就是说,现行刑法并没有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作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一般主体的窝藏、包庇罪的从重条款。

  再次,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犯脱逃罪等过失犯罪都被分类在渎职罪类,那么,为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弄权玩职犯罪却被作为一般犯罪分类在其他章节呢?这与刑法的立法宗旨和本意不太一致。

  实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具有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反而被排除在渎职犯罪之外,显然是不合适的。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大多是以检察机关为主查办的,当然有的是采取“联合专案组”的形式;有的依据刑诉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这样做不但会增加司法成本、贻误办案时机,而且与我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斗争形势和我国的法律体 系不相适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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